二、完善社区合作组织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是在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范围内实行的, 还不是整个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所以, 中央1983年1号文件指出: “人民公社体制, 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 实行生产责任制, 特别是联产承包制; 实行政社分设。” 中央1984年的1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规定: “为了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 一般应设立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遵照中央的上述指示和其他有关部署, 全省在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立即进行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