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服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基本上是个空白。卫生部于1950年8月召开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基层卫生组织的要求。据此,各地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分期分批地筹建了县级医院。到50年代中期,陆续建立起规模很小(平均只有10张床),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的县医院,在广大农村只有少数私人开业医生,无医疗机构。为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下,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着重抓了两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二是培养农村所需要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同时在财力、基本建设和医疗设备上,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农村予以倾斜,以保证乡村医疗预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提高。这样,经过10余年的建设,到60年代中期,基本形成了以县医院为技术指导中心,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所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