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总消费水平
农民总消费水平, 是按国民生产总值口径计算的农民年内对物质产品和劳务的全部最终消费, 全面反映农民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消费水平。全省农民人均总消费水平, 按当年价格计算, 1949年为46.9元, 1952年为64.2元, 1978年为131元, 1995年为939元。1952年比1949年增加17.3元, 3年间平均每年增加5.77元; 1978年比1952年增加66.8元, 26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57元; 1995年比1949年增加892.1元,46年间平均每年增加19.39元; 1995年比1978年增加808元, 17年间平均每年增加47.53元。按可比价格计算, 各个时期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是: “一五”时期3.6%;“二五”时期-1.7%; 三年调整时期1.9%; “三五”时期-0.6%; “四五” 时期2.3%;“五五”时期5.9%; “六五” 时期7.9%; “七五” 时期0.5%; “八五” 时期0.5%; 1953—1978年1.3%;1979—1995年3.7%; 1953—1995年2.24%。历年农民人均总消费水平见表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