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产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缺少劳动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方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措施。农村社会救助的形式主要是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和60年代初期精减退职回农村的老职工。据统计,云南省1999年农村社会救济费支出3 113万元,其中五保户救济费692万元(定期定量救济费486万元),贫困户救济费964.8万元(定期定量救济费362万元,扶持贫困户生产241万元),麻疯病人救济费56万元。有248.2万人次得到临时救济,77 130人得到定期定量救济,27 663名精减退职老职工得到救济。
云南是个山区、多灾、多民族的贫困省份,由于地理、历史条件的原因,社会发育程度低,残疾人、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历来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1997年底,全省尚有440万农业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扶贫救济的任务十分艰巨。1994年,全国开展了大中城市募集衣被对口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活动,后发展成为每年4月和10月全国范围内“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上海市对口帮扶云南。1995—1997年,云南开展了四次募集衣被活动,其中1996年由于发生“2·3”丽江地震,开展了两次。四次活动共募集衣被2000多万件,每年有200多万贫困人口得到衣被救济,较好地解决了云南贫困人口的衣被困难。根据云南与上海的协议,从1997年起,每年10月开展一次“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并将此项活动经常性地开展下去,每年募集300万件左右的御寒衣被,较稳定地解决农村困难户的衣被困难。
在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中,多年来由于临时救济多于定期定量救济,故在实施救济过程中,普遍存在救济标准低、随意性大的问题,同时由于从1986年起,社会救济费实行包干使用,部分地县由于财政困难,出现将自然灾害救济费用于临时社会救济的现象,存在社会救济与灾害救济界线不清的状况。为解决这些问题,从1997年起,云南省开始着手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体制,扩大定期定量救济范围,在部分县市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制定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按保障线标准实施差额救济,使社会救济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998年1月1日起,江川县、弥勒县已正式启动这项制度。根据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到2010年,将在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