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合作经济执法工作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 黑龙江省对农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也给予切实的重视, 所制定施行的每一部法规和每一个规章, 都收到明显效果。其中, 在农村合作经济财经管理方面, 因为法规制定较早, 体系较健全,执法的状况更被群众关注, 执法队伍比较健全且素质较高, 因此, 效果也更为明显。
1.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从1985年开始, 以 《宪法》、《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 起草了《黑龙江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并于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于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是一部地方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法规, 共分七章二十七条, 主要内容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承包合同均属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 都要纳入本条例范畴之列; 订立承包合同,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规定,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承包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发包组织合并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 并订立新协议书, 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报乡 (镇)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 先由乡 (镇)、县(市)两级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对县 (市)级仲裁不服的, 可向县 (市)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使这一地方性法规全面顺利施行, 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重点抓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和机构队伍建设等项工作, 成立了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机构,截止1995年末, 全省69个县 (市) 和1 154个乡(镇)全部成立了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和合同管理小组, 已形成县 (市)、乡 (镇)、村三级管理, 县(市)、乡 (镇)两级仲裁的合同管理体系, 出现了合同手续完备率和合同兑现率上升、合同纠纷率大幅度下降的好局面。1991年全省共签订各类农业承包合同380万份, 发生合同纠纷3 333起, 纠纷率为0.87‰。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 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根据国发〔1992〕 5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 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在全省开展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 要求合同管理达到“四化五统一”, “四化”是指实现合同内容合法化、合同主体规范化、管理过程程序化、指标体系科学化; “五统一”是指统一合同样式、统一指导签订、统一检查鉴证、统一档案管理。使合同管理真正纳入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几年来, 全省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始终坚持以《黑龙江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为依据, 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为巩固农村改革成果, 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基础工作来抓, 在指导合同签订, 进行合同鉴证, 监督合同履行, 调节处理合同纠纷等方面作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截止1995年末, 全省依托县乡经管站组建合同管理机构1 201个, 在村设立合同纠纷调节组织, 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5万人, 建立健全合同签订、鉴证、检查、调处、兑现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级管理、两级仲裁” 的承包合同管理保障体系已经形成,承包合同兑现率达到90%以上, 纠纷率降低到0.45‰。农民承包合同纠纷逐年减少。
2.农民负担管理。1989年7月22日, 经过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的努力, 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几年的实施, 黑龙江省的农民负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和减少。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 这部 《条例》的不适应之处开始暴露出来。1992年, 根据国务院第92号令《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的规定,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共计25条。其主要内容是: 农民除依法缴纳税费和承担应尽的义务外, 任何部门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负责对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村提留 (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 (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系统内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省、市、行署、县范围面向农民的收费, 其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需提交专题报告,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重要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农业承包户提取的村提留, 以村为单位, 每年提取比例为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 增加幅度最高不能超过当年人均收入的1.7%, 村提留的各项费用专款专用; 管理费使用实行分项定额包干制度, 全村享受定额补贴报酬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定额补贴, 因公误工可发给误工补贴。全村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定额补贴报酬的数额, 有承包田的最高限额为本村当年人均收入的3倍;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的乡(镇)统筹费, 以乡 (镇) 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计提, 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乡 (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3%; 农民承担的公路建勤工、防汛、植树造林、修缮校舍等义务工,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10个标准工日, 农民承担的劳动积累工, 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20个工日。
随着《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在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真正把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全省农民负担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 全省各地总结了许多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卓有成效的经验和作法。首先, 在全省范围内总结并推广了 “二控、三定、四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农民负担监控制度。“二控” 即❶控制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比例, 严格控制在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❷控制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两工使用超支; “三定” 即乡统筹费定项限额, 管理费定额包干, 两工定工出劳; “四结合” 是指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审计监督、总账控制和经济公开制度四结合。截止1995年末, 此项制度在全省乡村覆盖率已达95%, 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93年3月19日中办发电 〔1993〕 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规定: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 农民除依法纳税和按国家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村提留和乡统筹必须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5%以内的规定继续执行外, 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集资摊派、达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农村建立的各种基金等, 不论是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部门制定的文件或规定, 一律停止执行, 然后进行清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4月8日以布告形式发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
1993年7月22日, 中办发 〔1993〕 1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下发实施, 取消了37项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暂缓执行2项, 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43项。并提出农民承担费用收取与管理中应坚决纠正的十种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体要求。8月21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以黑办发〔1993〕 10号文件的形式提出: “我省存在的问题一律按10号文件精神要求执行, 该取消的取消, 该修改的修改, 该清理的清理,对于文件中提出的要坚决纠正的10种错误作法, 凡是我省有的要坚决纠正。”文件还对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坚决按照两办通知的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继续在控制5%上下功夫; 继续抓紧省级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 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继续加强有关农民负担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
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使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实现了依法管理农民负担。
1990年以来, 黑龙江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农民负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村提留款、乡 (镇)统筹费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依次为8.6%、7.6%、6.4%、4.9%、4.7%, 1995年全省农村提取提留款、统筹费总计10.8亿元, 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4%, 比1994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
1995年根据农业部农经发 〔1994〕 8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通知》文件精神, 黑龙江省农经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 制定措施, 认真执行。对全省416个乡 (镇)、6 472个村的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分别占乡 (镇) 和村总数的36.6%和45.5%, 清退10个乡 (镇)、308个村超提提留款、统筹费670万元, 纠正不合理开支843.8万元, 纠正不合理用工225.5万个。此项工作以后还将继续进行下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黑龙江省农村自1983年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充分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的发展, 形成了较为雄厚的物资基础。据1993年末统计, 村集体资产总额68.8亿元, 比1983年增长51.5%, 其中:固定资产30.7亿元, 比1983年增长1.19倍 (不含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等资源)。这是全省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辛勤劳动的成果, 是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 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出现了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局面。在这种形势下, 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提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 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当时在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
❶集体资产产权不明, 管理责任不清;
❷有的地方集体资产流失严重,侵占、损害集体资产的行为时有发生;
❸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的制约因素。
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更好地发挥集体资产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1981、1985年全省农村组织的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 1992年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制定并实施了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规范化方案》, 在管理集体资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积累了一些经验。依法管理集体资产, 制定一部适应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1993年8月份, 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成立了法规草案起草小组, 深入农村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 1994年1月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讨论稿)》起草完毕。1月下旬, 在市 (地)、县 (市)征求意见, 于3月2日报送省政府法制局, 经修改后, 发给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 (地)、县 (市) 征求意见。4月份, 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农牧渔业厅有关人员深入到绥化地区听取绥化行署、绥化市、兰西县有关单位和乡村干部对 《条例》 的意见, 并进行修改。5月19日, 省政府法制局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讨论并修改了本 《条例》, 形成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于1994年11月 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分为总则、资产所有权、资产经营、资产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共计二十八条, 主要内容是:
❶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工作,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和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及主要责任, 建立健全集体资管理各项制度, 包括民主管理制度、检查保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❷关于资产所有权。为明确集体资产产权, 《条例》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代表全体农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划分了村集体资产范围, 对村集体资产争议处理也作了规定;
❸关于资产经营。为保护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使其合理利用集体资产从事经营, 《条例》明确了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条例》规定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建立资产折价制度,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提取折价费, 用于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的贯彻实施, 有效地遏制了集体资产损失、浪费、被侵占挪用的现象, 充分发挥了集体资产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应有作用, 进一步促进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为延长土地承包期, 搞好资源开发等项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
4.农村合作经济审计。为了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监督, 严肃财经法纪, 保护农村合作经济不受侵犯, 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1990年7日,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定, 发布了《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规定》。《规定》规范了审计的对象和任务, 审计职权、程序和处罚办法, 从而把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规定》发布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到1995年底, 全省已有64个县(市)、1 114个乡 (镇) 组建了审计机构, 配备专、兼职审计员3 354人。1995年, 全省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共审计10 472个单位, 查出有违纪行为的单位2 872个, 占被审单位总数的27.4%。审计金额30亿元, 查出违纪金额7 010.4万元。全省共立案4 682起, 立案金额5 875.9万元, 已收回2 258.8万元, 涉及16 358人次。其中贪污305起, 已结案272起, 金额124.2万元, 涉及512人次, 已追缴100.9万元; 挪占公款892起, 已审结771起, 金额547.9万元, 涉及1 496人次, 已追缴500.5万元。1 301个单位被处以罚款178.5万元, 28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有7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