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特产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林特产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为调节农林特产的收入,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1984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取消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原产品税的部分应税农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1994年5月6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发布了《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烟叶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牲畜收入、食用菌收入等;在生产和收购环节,按实际产品收入或收购金额,分别按5%~31%的税率征收。1987年以前征收的农林特产税包括在农业税征收额中,没有另设。1988年征收额为1 617万元,1990年为4 633万元,1995年为30 0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