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信托起源与发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信托起源与发展 二、信托起源与发展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USE”制,即用益权制度。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固守长子继承制,严禁公民间的土地遗赠;对人民将土地捐赠于教会的习惯做法,也颁布“死手法(Statute ofMortain)”予以禁止。为了规避诸如此类封建法律对土地转让的限制,大约从13世纪起,英国开始流行一种称为“USE”的做法,即地主于生前就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嘱托受让人为地主自己的利益管理土地,于其死后再将土地交由长子以外的他人,长子继承制因此得以规避。地主如欲捐赠土地于教会,也可先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再由受让人替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既非直接转让给教会,“死手法”的适用即被排除,但实际受益人仍然是教会,结果与直接捐赠时相同。除此之外,“USE”还被广泛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土地变动所征收的繁重税费等。但在15世纪之前,“USE”做法并不为普通法院所承认。依据普通法,USE制下的受托人是完全的财产所有人,受益人对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如受托人不履行诺言,受益人无权向普通法院提出任何强迫受托人履行其承诺的诉讼。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15世纪起,衡平法院以正义和良心的名义开始干预,承认USE制下受益人的利益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受益人依照衡平法程序请求保护的权利。衡平法对“USE”的承认,使封建诸侯丧失了土地上的各种附带权益,并使国王失去岁入。为了保护国王和诸侯的利益,1535年英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颁布了旨在取消“USE”做法的“用益权法”(Statute of Uses)。但是,衡平法院很快予以再次干预,对“USE”制下的受益人利益重新加以保护,并逐步将“USE”统称为信托(trust),信托制度由此得以最终确立,以致衡平法院被誉为“信托之母”。随着英国的早期殖民扩张,信托制度首先传入美国,并进而随着19世纪英美的殖民扩张而为英美法系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所承认。20世纪以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先后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信托制度。 ☚ 一、信托概念 三、信托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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