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二、信托起源与发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信托起源与发展

二、信托起源与发展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USE”制,即用益权制度。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固守长子继承制,严禁公民间的土地遗赠;对人民将土地捐赠于教会的习惯做法,也颁布“死手法(Statute ofMortain)”予以禁止。为了规避诸如此类封建法律对土地转让的限制,大约从13世纪起,英国开始流行一种称为“USE”的做法,即地主于生前就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嘱托受让人为地主自己的利益管理土地,于其死后再将土地交由长子以外的他人,长子继承制因此得以规避。地主如欲捐赠土地于教会,也可先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再由受让人替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既非直接转让给教会,“死手法”的适用即被排除,但实际受益人仍然是教会,结果与直接捐赠时相同。除此之外,“USE”还被广泛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土地变动所征收的繁重税费等。但在15世纪之前,“USE”做法并不为普通法院所承认。依据普通法,USE制下的受托人是完全的财产所有人,受益人对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如受托人不履行诺言,受益人无权向普通法院提出任何强迫受托人履行其承诺的诉讼。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15世纪起,衡平法院以正义和良心的名义开始干预,承认USE制下受益人的利益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受益人依照衡平法程序请求保护的权利。衡平法对“USE”的承认,使封建诸侯丧失了土地上的各种附带权益,并使国王失去岁入。为了保护国王和诸侯的利益,1535年英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颁布了旨在取消“USE”做法的“用益权法”(Statute of Uses)。但是,衡平法院很快予以再次干预,对“USE”制下的受益人利益重新加以保护,并逐步将“USE”统称为信托(trust),信托制度由此得以最终确立,以致衡平法院被誉为“信托之母”。随着英国的早期殖民扩张,信托制度首先传入美国,并进而随着19世纪英美的殖民扩张而为英美法系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所承认。20世纪以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先后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信托制度。
早期的信托主要是一种财产转移工具,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对自由转让财产的限制。受托人的作用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益人,一般不承担积极管理处分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多由社会上有声望的人担任,担任受托人被认为是一项高尚的任务,因此,对受托事务原则上也不得收取报酬。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信托发展到现代已成为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财产管理制度。受托人的主要功能已从消极的财产转移发展为积极的财产管理,相应地,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也开始出现并获得巨大发展,尤其是美国和日本,一开始就注重以盈利化的事业组织推行信托制度。由于现代社会的财产日益体现为金钱和金融性资产,而对信托财产的主要管理方式又表现为贷款和投资,现代信托由此具备了中长期的金融功能,信托机构因此成为一种中长期的金融机构,被纳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序列之内。在英美,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是银行的信托部,也有一些独立的信托公司,日本是能够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中国是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
因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信托的功能是:
❶理财功能。根据社会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处理财产。
❷融通资金功能。通过多种信托方式聚集社会闲散货币资金与物资,再采取贷款、投资、买卖证券和租赁等形式加以运用。这既融通了货币资金,也融通了物资。

☚ 一、信托概念   三、信托设立 ☛
00003770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6 8: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