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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规定。事指事役,国人指汉代诸侯王国的吏民。《汉书·功臣表》颜师古注曰:“事谓役吏之。员,数也。”汉律对诸侯王有事役使其所属王国、侯国吏民,规定有一定限额,过限者,即属犯“事国人过律”罪,犯此罪者,免为庶人。如孝文帝前元十六年(公元前164年),嗣东茅敬侯刘告,“坐事国人过员,免”。又后元三年(公元前161年),嗣信武侯靳亭、嗣祝阿侯高成,“坐事国人过律,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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