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书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书证shūzhèng<名>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书面材料,如证明文件、单据、书信、传单、合同、公函等。 书证例证的一种。 指辞书释文中引自书面文献的例证。 辞书中的例证多数是书证。 书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书证专指引自文艺、 科学、 政论等著作中使用过的语言资料; 广义书证除此之外, 还包括取自历代字书的考释性释义资料。 书证还可分为历时书证和共时书证两类。 前者指引自一种语言不同发展时期的书面文献的例证; 后者指引自一种语言某个时期的书面文献资料的例证。 采用什么样的书证, 与辞书的类型及编纂思想关系密切。 如词源词典, 可大量使用广义书证、 历时书证; 标准描写词典则大量使用狭义书证、 共时书证。 引用书证一般要注明出处, 包括作者、篇名或书名,有的还包括版本、卷次、页码等。引用书证要注意贴切性、 准确性、 可靠性。 参见 “例证”。 书证shūzhènɡ❶〈名〉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书面材料,如证明文件、单据、书信、传单、合同、公函等。 书证亦称书面证据。如文字图号以及符号等,把人们的思想表现在一定物体上,并运用这一物体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书证的特点是以文书记载或反映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其内容又是以一定的文字、符号、图画等表现出来,并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书证有:合同书、文件、书信、账本、传单、遗嘱书、结婚证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只有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英美法系国家也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如原件为第三人掌握,法院可用证据令状令其交出;如果原件仍未交出或原件毁失无法提交,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严格限制。此外,英美法系国家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文件的真实性需要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在不能办到时,才允许采用其他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还有的规定某些特定的书证,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可靠的证据力,对法官具有约束力。在我国,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明效力,所有的书证都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定其效力。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按照作成主体的资格不同,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按照书证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导性书证;按照制作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定形式的书证。各种书证其证据效力取决于该书证的合法形式和所反映的真实内容。人民法院对任何书证都应当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不能认为只要公文书证即可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审查书证要注意各种不同种类书证的特点,每种具体书证的特殊形式和要求;注意书证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可靠。具体审查方法有:对争议的书证进行鉴别,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进行核对;对有特定形式要求的书证,审查其是否符合其要求;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审查其是否有相反的证据等等。 书证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方式记载和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而其内容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又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诉讼证据的一种。主要有合同、书信、遗嘱、传单、证明文件、帐本、票据等。特点是利用文件内容或涵义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如果用其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则起物证的作用。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从学理上可从不同角度区分为: 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 处分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原本、正本、副本和节录本等。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提供原件,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无严格的限制。在中国,一般应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副本、抄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必须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书证诉讼证据之一。能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和其他物品,如信件、帐簿、借据、车船票等。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尤为广泛。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将人的思想意图表示在一定的物件上,并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常见的书证有文书、文件、信件、笔记、标语、传单、图纸和账单等。 书证 书证通过书面文字所表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材料。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其特点是利用该文件的内容或涵义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如各种证明文件、合同、书信、遗嘱、传单、身份证、合计本册和单据、检查材料、调研报告等。书证与物证在法律意义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当上述物品不是以其内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态构造与特征来证明事实的 ,便由书证转化成了物证。因此,广义的物证也包括书证。一件书证有时可作为物证使用,有文字的物证亦可作书证使用。对物证的审查方法也同样适用于书证,如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书证最早为罗马法所确认。近代西方国家中,英、美、法等国家对书证要求提供原件,只有在原件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纳第二手材料; 当事人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证实任何有关文件的真实性,须由原件签署人提供证明。大陆法系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没有严格限制,规定对经过法定手续的特定书证具有可靠证明力。在中国,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副本抄要、节录本等;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夫妻共同财产 日内瓦公约 ☛ 书证以其内容、含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据的一种。如各种证明文件、帐本、检查报告、书信、传单、合同等。其特点是利用文件内容或含义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因此与一般物证有区别;如果用其外形特征作为证据,则起物证的作用。广义的物证也包括书证,有关审查物证的方法也适用于审查书证。 书证证据的一种,是以其内容、涵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如各种证明文件、帐本、检查报告、书信、传单、合同等。其特点是利用文件内容或涵义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因此,与一般物证有区别。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很重要,人民法院必须对它进行审查。一是审查书证的真伪;二是审查书证的形式是否合格; 三是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与所证明的案件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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