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书记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书记员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仲裁机构中担任记录工作并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书记员的工作与办案质量有直接的关系,书记员依法可以自行回避,有关人员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书记员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之一。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书记员 书记员官名。清代末置。掌书记传送。军职低级事务官。《清史稿·职官志六》: “禁卫军: ……书记员5人,〔一等一人,二、三等各2人〕。” ☚ 书令史 书记长 ☛ 书记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担任审判记录、文书、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司法统计等项工作的人员。书记员的工作与审判员的工作有密切联系,对提高办案质量有直接关系。书记员对案件的审理可以提出建议。 书记员clerk(of a court) 书记员clerk(of a court);recorder 书记员县职员名。北洋政府设于县知事和承审员之下,佐理文书、记录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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