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行政
乡作为我国基层一级行政区域,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后来有所变化,自清末起重又被确定为基层行政区域。在当代中国,乡在大部分时期里是基层行政区域之一,广泛地分布于全国农村,乡行政机关是农村各项工作的直接组织者。
乡行政的组成与职权,建国至今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1949至1954年,乡与行政村并存,规模较小。乡与行政村均设一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政权的机关,其职权主要是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1958年后,乡建制被政法合一的人民公社取代,行政区域包括几个乡镇,实行队为基础,三级管理的行政体制。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乡和民族乡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域。1983年后取消公社,重新组建乡政府。
乡人民政府因实际工作的特殊性,与省、县政府的构成相比,有较大的不同。80年代以前,主要表现为人员精简和非部门化的特点,乡政府一般由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组成,同时各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助理员数名,以分管财政、计划生育、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助理员在工作中往往与上级政府相应的几个部门对口。
按照法律规定,乡长、副乡长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在每届任期三年。目前,乡政府拥有七项职权: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和决定命令;
(2) 执行乡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
(3) 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4)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5)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7)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乡行政是以农村建设为中心而展开的。当代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广的农业大国,目前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以乡行政的任务十分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