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
罪名。皇帝使用的车辆、马匹均有专门人来维护、调理,如出现差错,则是犯十恶之大不敬罪。唐律规定: “车马服饰没有按规定保养修整的,杖八十; 在让皇帝使用时有违礼法的,杖一百; 车辆状况不好,马匹没有调教好的,或者是车上的用具如鞍、辔不完备,不牢固的,则要徒二年。皇帝未使用的,则按罪减三等处理。皇帝乘车时需用的衣服、饮食之类,都要准备齐全,如缺少了则要徒一年; 虽不是经常需要的但皇帝要时而没有的,主管人笞五十”(《唐律疏议·职制》卷九)。宋代将此条列入“合和御药有误”条中,处理上与唐律同。明、清则将此条列入“乘舆服御物”中,处理上较唐、宋之律有所减轻。明律规定: “乘舆服御物收藏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明律集解附例·礼律·仪制》卷一二)。清律与明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