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愤杀人罪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杀人罪的一种,是杀人罪的减轻犯。构成减轻的要件为: 本罪行为人实施杀害行为是在当场激于义愤的特定情况下。所谓义愤是指基于道义的理由产生的愤慨,所以必须先有被害人的不义行为,并且在客观上是以引起公愤,依据一般人的通常观念,确属忍无可忍。义愤必须出于当场,即行为主体的杀害故意必须起于行为客体不义行为的现场,而且起意后,当即实施杀害行为。当场激于义愤与正当防卫不同,前者是故意杀害行为的减轻要件,后者则是故意杀害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只要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受到现时的不法侵害,非行使自卫权,不足以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的条件下而杀人,不以义愤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