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西方伦理学中的一种与目的论相对立、强调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重要性的伦理观。又称为“本务论”或“德论”。主张绝对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人们在道德实践中必须履行它,不管行为的结果对人对己是利还是害。作为义务论的著名代表,康德认为,一个行为在客观上是正确的,可以出自深谋远虑、慈爱、对道德规律的尊重或其他动机,但是最高的和唯一的无条件的动机则是对道德规律即绝对命令的尊重。道德规律绝对地无条件地命令人,并不是说如果要快乐和成功就应该做这个,而是说因为是义务所以应该这样做。罗斯的义务、责任理论,是20世纪义务论的典型代表。他认为,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存在着可以直觉到的、不证自明的道德义务,即“无可争辩的义务”,如忠诚守诺、自我完善、避恶行善、公正等。他还提出要鉴定“最高形态的义务”,要在多种的以至相互对立的义务中确定“实际的道德义务”。他的理论对康德的义务论有所补充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义务论又译“本务论”、“道义学”、“非结果论”。研究人的道德义务的根源、性质与范围的道德理论。强调某种普遍和绝对的道德义务,认为人必须履行道德义务,而不应考虑行为的结果如何。判断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履行了道德义务。康德的伦理学是这种理论的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