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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义仓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义仓

 亦称社仓。由地方村社经办。至元六年(1269)始置。丰年村社内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可纳可用杂粮代替。荒年以义仓之粮分给社内农民。义仓由社长主持,一般每社设一义仓。义仓遍布全国各地,数量很大。据《至顺镇江志》载,仅镇江一处义仓就达九十六所。

义仓

隋以后各地为备荒而设的粮仓。《隋书·长孙平传》:“平见天下州县多罹水旱,百姓不给,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宋曾巩《元丰类稿》四九《本朝政要策·义仓》:“使岁穰,输其余; 岁凶,受而食之,故义仓之法自此始。长孙平修之,隋以富足。”清俞森有《义仓考》一卷,可参阅。也作“义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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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以后各地方为防荒而设置的粮仓。《隋书·长孙平传》:“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里巷,以备凶年,名曰~~。”

义仓

又称“社仓”,储备救荒专用粮食的仓库。始建于开皇五年(585),初为官督民办之仓,而后演变为国家正式税收项目。详见〔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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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社仓。中国封建时代在官府的倡导、监督下为防荒而由民间自办的粮仓。导源于常平仓,始立于隋开皇五年(585)。因设在当地里社,故又名“社仓”。其后各代兴废无常。唐初设社仓,以防凶荒。元和年间(806~820)与常平仓合并改称常平义仓。北宋除设常平仓外,另设义仓,令民缴纳税谷储粮备荒。南宋在全国各州县乡村遍设社仓,由社首一人负责管理,在官府监督之下从事收发粮谷事宜。元代规定,每社设一义仓。明代官设常平仓,民设义仓。清代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清中叶以后,名存实亡。

义仓

义仓

中国古代仓储的一种。是官府为防备荒年而倡导民间自办的公益粮仓。北齐河清中,令各州、郡分别设置富人仓。其建立之初,准所领中、下户数得一年之粮,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谷贵时下价粜入,贱则还用所籴之物依价籴贮。齐制: 每年每人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此即义仓制度的开端。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尚书长孙平奏请设立义仓,开皇五年,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将所得粟麦贮仓,交社司管理。岁遇饥馑,则发仓谷赈给。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个义仓“定式”。义仓因设在当地里社,故又名“社仓”。唐代义仓,始于太宗贞观二年 (628年),经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设立。每亩使纳粟二升,或纳麦、粳、稻等类。无田商贾,其户分为九等,除下下户外,自上上户至下中户共八等,上上户出谷五石,依次减至下中户五斗为止。不种谷者,则用货代替。到秋收之日,如额取偿。宋代义仓的设置较常平仓略早,太祖乾德元年 (963年),下诏诸州在其所属各县,分设义仓。每年春、秋两季纳税时,每税一石另纳一斗,贮藏于仓,以备荒年散给贫民。宋代,义仓兴废无常。元代义仓,为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 设置,每社设置一义仓,由社长主管。丰年每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可交其他杂粮,以备荒歉。清代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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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隋以后各地为防荒而设置的粮仓。《隋书·长孙平传》:“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里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参见“常平仓”

义仓

义仓

历代政府为备荒赈恤,平抑粮价而设置的粮仓,称常平仓。后鼓励地方开办“义仓”,要求乡村基层政权,在收获时向民户征粮积储,以备荒年使用,因设在里社,由当地人管理,亦名“社仓”。清代明确规定在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粮食储备制度日趋完善。但有些地方政府只预留银两而无粮食储备,政府监察人员要经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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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义仓

又称义廪,封建社会时期仓储制度民办粮仓一种,为官督而绅办。民办粮仓分为义仓和社仓,义仓在县一级政府所在地设仓,而社仓则普及范围较大,一般在村镇设仓。道光五年(1825年)五月,知州应曙霞按上级文件规定设立义仓。其捐银一千两,官史汪栻捐银三百两,城乡士民捐粮一万五千石,商民捐银二千一百三缗。在城南十字街(原龙城饭店院内) 以九百三十缗购得王钧、程瑞鹏、尉自修、罗隐得、罗凤鸣等房屋、铺面和地段,修建西廒9间,前3间为种祠,南北廒各13间,东为门楼,建筑材料及工价共花费四千余缗。储粮千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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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及后世为备荒而设的粮仓。王世贞《重刊本草纲目 ·叙》:“置义仓一区,贮谷二万有奇,为赈恤计。”

义仓

隋以后历代封建政府为备荒年而设置的粮仓。北齐时征义租,在州、县设仓存储,此为义仓的先河。隋文帝开皇五年 (公元585年) 始设义仓。《隋书·长孙平传》:“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里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在收获时向民户征粮积储,以备荒年放赈。因设在里社,由当地人管理,因而亦名社仓。后又定积储之法,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1石,中户不过7斗,下户不过4斗。唐初置义仓及常平仓,元和中改称常平义仓。清代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互相区别。至咸丰、同治时,义仓已名存实亡。

义仓

义仓

中国古代的一种粮谷仓储保险制度。起源于汉代,发展于北齐,盛行于隋唐。义仓上承“委积”的基本做法,但规模、影响较之宏大、深远,最为重要的是具有国家强制性。丰年由民间纳租,灾年开仓赈济,目的在于“调节粮价,备荒赈恤”。隋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设义仓,每当秋收时,将所得粟麦贮于仓中由社司管理,如遇饥馑,则赈济之(《隋书·食货志》)。唐天宝八年(公元749年)义仓藏谷已达6932万石,占总藏谷量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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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义仓

又称“社仓”。隋以后历代王朝为备荒赈恤而设置的粮仓。北齐( 551—577 )首征义租,在州县设仓存储,以备水旱。隋开皇三年(583年。一作开皇五年,即585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准,令民间根据贫富状况,每户每秋出粟麦一石已下,储之里巷,以备凶年,名曰义仓。唐承隋制,于各地广设义仓,歉年用仓粮赈民或贷为种。秋后偿还。开元二十五年( 737 )规定王公已下及民户按亩纳粟,每亩二升,商贾按户等高下纳粮。元和( 806—820 )后常平仓、义仓统由州府管理,义仓的民贮民用性质一度逐渐消失。五代因之。北宋初令各县置义仓,以两税的百分之十贮之,遇歉则给与民。后又以义仓之粮出粜,视同常平仓储。辽在郡县普设义仓。元亦设义仓于乡社。明设预备仓以赈恤。清规定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政府官吏只鼓励和检查民间设仓情况,不介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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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义仓

亦称“社仓”。中国封建时代民间自办的粮仓。义仓是在官府的倡导、监督下设立的,以补官仓的不足。因设在当地里社,故又名“社仓”。义仓始建于隋代。至开皇16年(公元596年) ,义仓由里社转置于州县,民办变成官办,由劝募民间自由输谷改为强令民户按上中下三等缴纳税粮以充仓储。唐初诏令各州县在里社普设社仓,以防凶荒。元和(806—820)年间与常平仓合并改称常平义仓。北宋除在各州县设常平仓外,都另设义仓。明代官设常平仓,民设义仓。清代规定,州县设常平仓,市镇设义仓,乡村设社仓。

☚ 天朝田亩制度   庄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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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语】public granary set up to provide against famine years

义仓

古代各地为防备灾荒而设置的粮仓。

义仓

亦称社仓。封建社会中民间集粮以备荒年之用的仓储。始于隋开皇三年(583,一说开皇五年),根据长孙平建议,按贫富量力自愿交纳粟麦,委里社中社司管理,故又名社仓。唐初承袭,渐废。贞观二年(628)再置,王公以下一般百姓亩纳粟(麦、粳、稻亦可)二升以备灾年赈给。由官府管理。永徽二年(651)改为按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武则天末年,国家财政困难,遂贷义仓支用。中宗时,义仓所储支用殆尽。玄宗以后乃收义仓税(即地税),已失去民办之意,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前,义仓时置时废。绍圣元年(1094)规定除广南东、西路外,例置义仓,于两税征额外,斗纳五合为义仓米,税额不足一斗者免输,丰熟县九合以上,斗输一升。专供救灾,不得挪用。南宋承袭不替。明始设于英宗正统年间,至世宗嘉靖八年(1529)诏令各抚按设置,凡民二三十户为一社,择殷实之家且有义行者为社首,按户等积资,出米四斗至一斗,每斗另加耗米五合。遇有饥荒,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还。地方官造册送抚按,每年核查一次,若仓藏空虚,则罚社首出一岁之米。清代亦设。咸丰、同治间大都名存实亡。义仓虽大都由民间管理,一般均为豪绅把持,因而往往失去储粮救灾之本意。

义仓

〈名〉用于荒年赈济穷人的公益粮仓。也称社仓。
《金》四八: 各府州郡县,设立~,官粜粮米,令民间上上之户,赴仓上米。
《醒》九三: 又叫他管理常平~籴粜,不得断了晁夫人几十年的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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