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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奏(荐)举与辟差连称。《庆元条法》卷15《举辟》:“诸进纳出身人不许举辟。”原注:“谓奏举、奏辟差遣,余条称‘举辟’准此。”❷辟举(即辟置官属)或称“举辟”。《宋会要·选举》31之2《辟举》:“(建炎)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官司近将不理选限官作应出官人蒙昧朝廷举辟差遣,或一面差摄职任。令吏部行下诸路并罢。如有应奏辟官,并仰取索出身以来文字照验诣实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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