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官状凡须荐举人保任之处,荐举人当呈缴举官状,列出被举人之行能,及对保举人愿承担保证的责任。其状又有《十科举官状》、《选人改官保举状》、《奏举使臣校尉充升陟任使状》、《举文学注官状》等分类。现例举如下。《荐举改官状》: “具官臣姓 名 准 令格云云 右臣伏见某官姓名,今保举堪改官。如蒙朝廷擢用后犯入己赃,臣甘当同罪。其人在朝有某亲见任某官 知州仍云本州管几县。臣今年未曾举人充改官,如已曾举,开坐所举人职位姓名,系上半年或下半年数。所举某人系今年第几员。本官于某年月日到任历任几考亦具言。谨录奏闻 伏候敕旨 年月 日具官臣姓 名 状奏” 《十科荐举状》: “具官臣姓 名 准 格云云 右臣伏见某官有何行能,入词并须指陈实事,不得徒饰虚词,位在上者得举下,下不得举上。臣今保举堪充某官科。如蒙朝廷擢用后不如所举谓若举行义纯固而违犯名教,节操方正而佞邪险躁,智勇过人而愚懦致败,公正聪明而私曲昏暗,经术精通而不能讲读,学问该博而空疏墙面,文章典丽而鄙拙纰缪,善听狱讼而冤滞失实,善治财赋而病民耗国,练习法令而屡致出入。及犯正入己赃,臣甘伏朝典。伏候敕旨 年月 日具官臣姓 名 状奏。” (《庆元条法》卷14《升陟》、《宋会要·选举》28之17《举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