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权利又称“权利”、“主体权利”、“主观上的权利”。法律允许权利主体为满足其利益而采取的并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的可能性。它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权利主体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作为或不作为;(2)权利主体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3)权利主体请求国家实际地运用强制力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以保证其权利实现的可能性。 主观权利❶ “客观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在实际上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一种分类。客观权利只是民事主体取得主观权利的资格,而只有通过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去才有可能真取得主观权利。 ❷主体权利或权利。主要见于译文之中。在欧洲的某些语言中,“法”与“权利”同词,有些学者为了表述类似中文意义的法和权利,便对这个词分别加上“客观的”或“主观的”加以限定,以表明前者为法,后者为权利。中文译者将其直译过来,便成了 “客观法”和 “主观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