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主权在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主权在民又称“人民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人民“公意”的具体表现。主权在民观念可以溯源于古代,古罗马盖尤斯、乌尔庇安和逢普那斯等就认为最高立法权是本源于人民的。17世纪,洛克以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为论据,认为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真正系统地明确地论述主权在民理论的是卢梭。户梭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主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就是人民公意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其特点: (1) 主权来源于人民公意,因此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权力。(2) 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不可转让、不可分割。(3) 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社会契约论》第118页),主张直接民主制,反对代议制。(4)主权永远无误性。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杰佛逊继承和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其参与起草的独立宣言中宣称政府的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剥夺或妨碍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民有权利起来推翻它。全体人民一律有参加国家政权和监督政权的平等权利。卢梭等人的主权在民理论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和“君权神授”的封建思想、推动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中都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具体表现为: (1)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国权出自人民。”法国1958年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的原则是: 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第3条又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瑞典1975年宪法规定:“瑞典的一切公共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宪法也都有类似的条款规定。(2)在宪法序言中予以说明。例如:美国宪法序言中提到“我们美国人民为美国制订并确立了这部宪法。”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力总受到某些限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的人民主权理论,其特点: (1)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一切国家权力都是属于统治阶级所有的。(2)对人民的涵义进行了阶级的分析,否定人民和国民两者的等同性,认为国家主权应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主权。与此相应,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主权这一基本原则。例如:苏联1936年宪法第3条规定:“苏联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之。” 主权在民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个民主原则,认为国家政治权力来自人民,应当代表人民,实行民主政治。主权在民原则的创始者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统治者只能根据法律来进行统治,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是政治民主保障。卢梭则更为激进,认为人民主权的原则应当是:主权不可转让给君主、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反对分权原则,认为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不可被代表的,行政官吏不是人民的代表,而只是人民的仆人,人民享有选举、罢免撤换他们的权力,从而将主权抽象化、理想化。主权在民原则在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如法国现行宪法第三条明文作了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 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指一个国家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主权在民”的主要创始人是法国的卢梭。他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只能是缔约者个人组成的共同体,即人民,人民的议员只能是人民的公仆; 在行政方面受主权者的委托行使权力,它是人民的雇员。“主权在民”的学说在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巨大影响。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此后,“主权在民”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尽管资产阶级宪法纷纷确认了这一原则,但却掩盖不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总是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主权在民”原则与社会主义宪法中确认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 主刑 立法 ☛ 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政治原则。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君主独揽国家权力的专制主义,提出了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的理论。主要代表是法国启蒙学者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论证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他认为国家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议的产物,人们把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形成了一种绝对权力,即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可转让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应当而且必须属于人民。政府是执行主权者意志的机关,官吏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任免。如果他们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有权反抗,直至推翻他们。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过重大影响,在资产阶级政权确立后,被各国确定为宪法原则。但是它是以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为前提的,它所指的“民”,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市政社会主义 半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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