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婚权
决定婚姻的权力。包括选择配偶、订立婚期、决定婚礼、婚仪等成婚方式。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以男尊女卑、长尊幼卑为理论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等级服从关系,家长等尊亲属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绝对的权力,子女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大明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改嫁者,其女从母主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按照传统观念,只能以父亲的意见为准。这已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法规。某些朝代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变通,唐律规定:子女成年后因仕宦或经商在外,已娶妻,尊长后为定婚,可承认自娶的妻。根据卑不主尊,贱不主贵的原则,君主或诸王的宗子在无父母的情况下,可自选妻妾。古代欧洲的情况与中国相近,仅家长拥有主婚权。此外,由于欧洲中世纪实行领主经济,在下级领主或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继承人为女性,领主可对她们实行监护,对该女婚姻享有同意权或否决权,以保证该女与能完成封地上所负的一切义务的男子结婚。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1804年法兰西民法典第146条宣布:“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婚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现代社会中,婚姻自主的原则已为人们普遍接受,各国有关婚姻的法规也都载明实行婚姻自由,其中包含着主婚权属于婚姻当事人双方之意。因此,只是在说明婚姻历史时,才单独使用“主婚权”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