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司私借服御物
罪名。皇帝使用的东西要严加保管,精心维修,不准外借。如私自外借,则属僭妄行为,对此唐律规定: 如私自把皇帝用的东西借给其他人,双方均要判处三年徒刑。对于那些除了装饰皇帝以外的东西,但也是供皇帝使用的如笔砚、器玩之类借予外人的,徒一年。如借机自己使用的,则按上述罪减一等处理( 《唐律疏议·职制》卷九)。宋代此罪名列在“合和御药有误”条中,处理上一如唐律。明代此条列在 “乘舆物御物” 条中,如果是负责人将皇帝车马上装饰的东西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的,双方 “各杖一百,徒三年”,如故意毁坏,丢失这些器物者,“罪亦如之”。如只是丢失、误毁则按减三等罪处理 ( 《明律集解附例·礼律·仪制》卷一二)。清律此条俱依照明之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