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济又称 “不定期救济”。民政部门对因家庭人口多劳力少,遭突然事故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而无力自救、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适时给予的补助费。其对象有: (1) 春夏荒期间缺粮断炊者,冬季贫困山区、多灾连灾地区缺乏御寒衣被者; (2) 因旱、水、风、地震、滑坡等灾害造成的生活困难者; (3) 城市居民因治病、生育、意外事故、经营破产等原因而影响基本生活者; (4) 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收入减少而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因灾进行临时救济所需经费由救灾款支付,非因灾进行临时救济所需经费由社会救济款或其他款项支付。1983年4月以后,开始推行互助储金会、无息有偿救灾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社会保障基金会等群众性、社会化的多种救济和扶持的新办法。据统计,在1991年度内享受国家临时救济的困难户(人次)为36464900多人次。 临时救济temporary(/stop-gap)relie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