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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葡报务合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葡报务合同

中葡报务合同

中葡关于电报问题的协议。1930年7月,由澳门殖民地邮电部与中华民国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局在上海签订。其主要内容是: (1) 签订合同双方承诺,除经发报人特别指定外,所有的电报将以澳门为一端,而上海、广州、厦门为另一端终点交换无线电信。(2) 收发电信之种类,收发无线电报之地方,就由订立条约双方特别商定。(3) 具体规定殖民地政府所属之澳门电站与交通部邮电管理局之上海、广州或厦门电站间传输寻常无线电报之报费。(4) 合同双方承诺将于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维持其各电站设备之情况,使殖民地政府之澳门电站与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局之上海、广州、厦门电站间得以进行可靠及正常之直接业务。(5) 合同双方承诺,按照圣彼得堡国际电报公约之规定,在本合同所列各电站间传递葡萄牙政府与中国国民政府官员之电报,此项电报应标明“政府”记号,收费为寻常电报费用的一半。(6)澳门邮政总局与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局间及双方各电站间交换之业务电报应予传递,且免收报费。(7) 订约双方电报账目应按月编造、递送、审核及接受,其结账差额应按季付款,最迟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终前付清。(8)第七条规定之订约双方每月账目,应由债权一方向债务一方作出,因付款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一方担负。本合同双方关于澳门、上海、广州、厦门各来往电路以外发送电报之账目结算,其结算标准及结算时间,均由双方特别商定。(9) 本合同双方承诺,在办理本合同规定之公共无线电业务时,圣彼得堡国际电报公约及附属业务规则,华盛顿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及附属规则,及该公约等之任何修正,在不违背本合同之规定或澳门政府与中国国民政府签订之任何国际公约之规定范围内,应予类推适用等。《中葡报务合同》对国内与澳门之间的电报业务往来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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