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广澳铁路合同
中国清朝政府与葡萄牙政府订立的关于合办广东省城至澳门铁路的合同。1904年11月 11 日,清朝钦差大臣、铁路大臣盛宣怀与葡萄牙驻京便宜行事白朗谷在上海订立该合同,共31条。主要内容是: 所有广东省城到澳门之铁路由中葡商人招集股份、设立中葡广澳铁路公司,股权平均合办,承筑铁路、经理行车等事宜,公司在澳门设立总号,在广东地方设立局所; 凡与铁路公司有关事宜,葡萄牙不得借口干预; 公司如有账目纠葛,两国政府无权干预,亦无赔偿义务; 所有中葡广澳铁路公司所造铁路,其左右两面各16公里以内,中国政府不能准许他人或别公司筑造平等之铁路; 行车满50年,该铁路及其所使用之房屋统归中国政府管理。后来,葡萄牙政府因未能达到订立此合同所隐含的扩展租界目的,自行注销合同,广澳铁路未能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