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土地小组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两国政府处理澳门过渡时期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的机构。其职责为: 就过渡时期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监察批出土地的数量和期限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审核澳葡政府提出的使用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议,并提出意见,供中方决定。土地小组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土地小组由中葡双方各指派3名成员组成。每方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人数通过协商确定。土地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并以澳门为常驻地。土地小组将工作到1999年12月19日为止。土地小组的成员及专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者与其身份相符的特权与豁免。土地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中葡双方按《联合声明》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的规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