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27日,清政府代表桂良、花沙纳在天津分别与英、法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英天津条约共56款,另附《专条》; 中法天津条约共42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6款。其主要内容: 一、公使驻北京; 二、增开汉口、九江、南京、镇江、琼州、淡水、台湾(台南)、潮州 (后改汕头)、登州 (后改烟台)、牛庄 (后改营口)10处为通商口岸; 三、外国传教士侵入内地自由传教; 四、英国人、法国人可赴内地游历通商;五、英国兵船可以在长江开放各口往来,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六、重修税则,定子口税为值百抽二点五; 七、扩大领事裁判权; 八、赔偿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在中英中法天津条约签订前,沙俄、美国强迫清政府分别签订了 《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取得了大量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