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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中立国对交战国负有的特殊义务。一般包括3方面内容: (1)不作为义务。中立国不得给予交战一方或双方直接或间接的军事援助;(2)防止义务。中立国负有义务防止在其领域或管辖范围内为交战国准备作战行动以及同战争有关的行动;(3)容忍义务。中立国必须容忍交战国依照战争法规对中立国人民商业贸易往来所进行的限制。参见“中立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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