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司法互助协定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7年5月4日在北京签订,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自1988年2月8日起生效。共6章31条。目的是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在司法领域的合作。该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民事、商事诉讼。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 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代为调查取证; 承认和执行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以及仲裁裁决;根据请求提供本国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缔约双方在本国领域内实施司法协助的措施,各自适用其本国法,但本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