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中日友好和平条约
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同年10月23日起生效。共5条。主要内容是: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国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