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军事协定
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日本借口“共同防敌”同段祺瑞政府在北京订立的军事协定。包括1918年5月16日由日本陆军少将斋滕季治郎与北洋政府代表靳云鹏秘密签订的《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5月19日日本海军少将吉田增次郎与北洋政府代表沈寿堃签订的《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9月6日斋滕季治郎与北洋政府代表徐树铮签订的《关于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主要内容为: 中国与日本采取“共同防敌之行动”;战争期间日军可进驻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作战时,中国应派军支援;两国在战时互援军器及军需品。协定签订不久,日军七、八万人开进东北,扩张在华侵略势力。
中日军事协定
即《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关于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等三个协定。1918年5月16日段祺瑞政府代表靳云鹏与日本陆军少将斋藤季治郎在北京秘密签订《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为:中国与日本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可以驻在中国境内,俟战争结束即撤出中国,等等。同年5月19日中国海军中将沈寿堃和日本海军少将吉田增次郎在北京签订《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9月6日《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亦在北京签订。这三个卖国协定遭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1921年1月27日《中日军事协定》正式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