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承认《朴茨茅斯和约》 中涉及中国东北主权的规定的条约。又称《满洲善后协约》。日俄媾和后,俄国将中国东北的辽东半岛租借权转让给日本,“须商请中国政府允诺”。日本政府于1905年11月2日,再次任命小村为全权大臣前往北京,同清政府全权大臣奕劻、瞿鸿礼、袁世凯举行会谈,12月22日缔结该条约,共3款,附约12款。主要内容,在正约中,清政府承认日俄媾和条约中让与日本的各项权利。附约中规定:一,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长春、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等16处开埠通商。二,在日俄战争中,日本临时所筑的由安东(今丹东)至奉天(今沈阳)的安奉军用铁路,实行改筑,仍由日本“接续经营”,并改为转运各国工商货物。三,南满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四,日本在营口、安东 (今丹东),奉天 (今沈阳)划定租界。五,鸭绿江右岸的森林采伐权让与日本。该条约的签订,使日本获取许多额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