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招生考试民国时期为中学招生而举办的选拔性考试。1912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中学校令》,1932年12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学法》,后来又公布《中学规程》以及《修正中学规程》,在这些法令法规中,对中学招生制度作了规定。《中学法》规定:高级中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初级中学毕业。在初中毕业生人数较少的地方,可招收具有同等学力者,但不能超过录取总额的20%。初级中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均应经入学考试及格。中学招生一般每年两次,分为秋季、春季招生。秋季招生自8月1日开学至次年1月31日为第一学期或上学期,自2月1日至7月31日为第二学期或下学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