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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央警官学校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央警官学校

中央警官学校

其前身为1927年在大陆成立的“警官高等学校”,1946年9月1日改组成立 “中央警官学校”。1949年,该校随国民党政权迁台。1954年10月在台北市复校,学制两年。1957年起,学制改为四年大学制。198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规定该校设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秘书室、科学实验室、毕业生辅导室、图书室、医务室、人事室、会计室、学生 (员) 总队,并设有“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该校分大学部、专修科、研究所三大部分。大学部设行政警察学、刑事警察学、户政学、公共安全学、狱政学、犯罪防治学、交通学、消防学、外事警察学和役政学等十三个系,专修科设行政警察、刑事警察、安全警察等三个组,研究所设警政研究所。1996年初改升格为 “中央警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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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官学校

专门学校名。原名警官高等学校,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北洋政府创办,校址设在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接办,属内政部。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五月内政部修正公布的《警官高等学校规程》规定,警官高等学校为全国警察最高教育机关,以培养高等警政人才为宗旨。学制三年,每年招考一次,学员年龄须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试验合格者:一、警官学校毕业;二、公立或私立法政学校毕业;三、公立或私立高中或大学预科毕业;四、陆军军官学校毕业。本校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教务长、总务长各一人,秉承校长之命分掌教务;主任教授四至六人,教授六至十四人,讲师十二至二十人;总队长一人,队长每班一人,分队长每班二至四人,秉承校长、教务长之命担任术科教练事宜;训育主任、管理主任各一人,秉承校长、教务长之命分任训育、指导及管理学员风纪等事宜;课程科主任、文书科主任、会计科主任、庶务科主任、斋务科主任、图书室管理员,医务室医官各一人,秉承校长、总务长之命办理所属事务;酌设事务员八至十四人,书记十二至十六人,由总务长商承校长委用。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春,学校从北平迁到南京。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浙江省警官学校并入本校,改为中央警官学校,设置本科和特科。本科学制二年,招收有高中毕业程度经考试合格者入学,毕业后统一分配。特科分高级班、临时讲习班和训练班,学员由各地选派,训练期满后一般仍回原机关工作。抗日战争时期,中央警官学校随内政部迁到重庆,规模较战前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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