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关于批捕和审判权限的规定中央军委于1983年6月10日作出并于1983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内容是:(1)营职以下犯罪人员, 由军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审批批捕。副师职以下犯罪人员,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正师职以上犯罪人员, 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审查批捕。涉外案件的批捕报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2)营职以下犯罪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由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副师职以下犯罪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 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正师职以上犯罪人员需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 由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涉外刑事犯罪案件由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3)除极少数特殊重大情况必须向上级请示者外,军队中的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一律由司法部门按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