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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央享有的权力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央享有的权力

中央享有的权力

(1) 外交权。外交是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外交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与国家的概念密不可分。任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未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无权处理,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2) 防务权。防务是国家为了保卫自身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而拥有军队和必要设施,并进行与军事有关的各种活动。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 立法权。中央除制定、解释、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外,尚有权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进行监督: ❶备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❷发回权。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澳门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而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自行决定修改或废除。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既往的效力。(4) 司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有案件从初审到终审都在澳门进行,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实行监督。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司法领域享有高度自治权,中央只在以下几个方面保留权力: ❶备案权和任命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与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❷管辖限制权。澳门原有法律中的某些规定曾对司法管辖权加以限制,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将继续维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按澳门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理。(5) 行政权。除外交和防务事务外,中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行政权主要还有: ❶任免权。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立法会如果弹劾行政长官,需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委员。
❷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❸批准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❹授予权。澳门基本法本身就是一部授权法。除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各项权力外,中央还可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依法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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