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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而不按股权)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企业形式。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经批准后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经营自主权不受干涉。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以及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但必须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遭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解决中国企业缺乏资金来源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许多急于回收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1994年四川省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9家,签约外资额1.68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9000万美元。1979年~1994年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63家,签约外资额5.48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75亿美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zhongwai hezuo jingying qiye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政府有关政策、法令组建的,以合同为基础的企业。又称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者的合作条件、责任和权益,经济风险以及合作期限、经营范围等,均由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经营企业在遵守我国法律,并受到法律保护等方面是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样的,只是在具体经营方式上有所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始是广东省结合本省情况,对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利用外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的一种变通形式。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省市。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一般由中方提供场地、劳动力和服务,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和技术等;一般不以货币计算与确定合营各方的投资和股权比例,各方义务、权利和利润分配额等,根据各方不同情况和条件,协商一致后写进合同;企业盈利按合同规定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亏损一般由外方承担,以其投入的现金或实物为限;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均无偿归中方所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解决中国资金不足的困难,外方亦可在收回投资之前分得更多的利润,双方都有利可图。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方式灵活、多样,手续简便,发展较快。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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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的规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它是一种由合作各方自行协商,以比较灵活、变通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种有限责任制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监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因此应在合同中清楚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投资和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方面的问题。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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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企业或外国公民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投资或提供条件而设立的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括外国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作方式设立并经营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hinese & foreign cooperated enterpri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外国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作方式设立并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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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Enterprise Jointly Managed by China and Foreign Company

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1)是契约合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合作各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和责任。(2)企业的组织形式比较灵活。(3)外国合作者从营业收入或设备折旧中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业的设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审批。中方合作者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简称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合作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外国合作者资信情况的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进口物资清单。国家审查批准机关接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在45天内决定批准与否。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合作企业合同内容包括:(1)合作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4)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5)合作各方投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及其构成;(6)合作各方投资的缴付期限以及欠缴时的责任;(7)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8)合作各方收益的分配方式及对债务亏损的分担方式;(9)合作企业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10)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办法,内外销比例和本企业的外汇平衡办法;(11)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劳动保险等事项;(12)合作期限和终止、清算的程序和方法;(13)合作期满时财产的处理;(14)合作期满终止合同的规定;(15)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规定;(16)违反合同的责任;(17)争议的解决方式。除上述内容外,有关税费、保险、不可抗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双方关系的其他问题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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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又称为契约式合营企业。我国当前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中外合作各方,按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用书面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不同,它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合营关系,合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投资条件、风险分担、收益分配、经营管理方式、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像合资企业那样以各方所缴的股份的比例为准。在我国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组织形式和法律特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1)非法人型合作企业。指中外双方按约定的条件出资、联合经营,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合作各方以自身法人资格享有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并以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作各方按协议规定,可以约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合作企业一般不成立董事会,其管理可以由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一方或聘请第三方管理。由于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各出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所以灵活、简便,适合各种合作者的需要。因此,它在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2)法人型合作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按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企业是指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可见,法人型合作企业应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法律上的起诉权和应诉权。按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法人型的合作企业可建立董事会制度及其管理机构。

☚ 合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合作经营协议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企业或外国公民与我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投资或提供条件而设立的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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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合作企业。是在我党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涌现的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形式,也是我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方式。这种企业的特点主要为中外双方合作者通过自行协商,在平等互利原则下进行合作经营;一般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资源、现有厂房、可以利用的设备、设施、技术、劳动力和劳动服务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良种、材料等进行合作经营;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合同加以规定,并按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故也可称其为“契约式合营企业”;其形式既可取得法人资格,也可以联营方式合作。80年代以来,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展很快,据统计,到1991年底,在我国注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达8 497家。为了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自给工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双方自行协商,以比较灵活、变通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种有限责任制的国际经济合作企业。它是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由中外合作者兴办,实行契约式合营,共同进行某些经济活动的企业。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并通过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合作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经我国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受到法律保护。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书或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❶关于中外合作双方出资的协议。一般中方出土地使用权,提供现有的厂房设备和职工; 外方提供现金、技术和主要机器设备等。
❷关于中外合作双方的利润分配协议。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产品分成、收入分成和利润分成等。
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的管理机构的商定。
❹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产品销售的协议。
❺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职工工资的协议。
❻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满后资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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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我国同外国企业进行经济合作所举办的企业。它一般是由外国一方的企业、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中国一方的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以土地、厂房、劳动力等作为条件,合作兴办。企业利润由中外双方依照合同规定比例分配。这种形式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容易组织,批准手续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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