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文件名。1996年5月10日由教育部颁发并施行。主要内容为:一、境外机构不得单独在中国境内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教育考试。二、教育部主管此项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三、合作举办考试的中方单位必须是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四、外方单位必须具有从事教育考试职能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五、中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限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合作教育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六、合作考试机构可根据考试需要在本地区开设考点。七、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机构可向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非学历教育考试合格证。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境外机构的证书。八、合作考试机构接受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九、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违规的合作机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