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1981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由中国银行公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的具体化。主要内容是:
❶贷款的对象。凡按照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到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都可申请贷款。
❷贷款的种类。流动资金贷款; 结算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❸贷款的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 (以下简称银行) 开立了存款帐户;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 归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确有保证。借款时,提供了经银行认可的质押品或担保企业的担保。
❹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具体内容,区别不同情况,由借款企业与银行商定。
❺贷款利息。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外币贷款利率,由中国银行拟订,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后执行。
❻贷款的还本付息。借款企业必须按照借款契约确定的还款期限,按期如数归还银行。发生逾期不还贷款时,以信用担保的贷款,由担保企业负责偿还全部欠款,银行有权从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的本金利息; 以物品担保的贷款,银行有权变卖借款企业的质押品以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对逾期不还的贷款,银行从过期之日起,在原订利率的基础上向借款企业加收20%至50%的利息。借款企业还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计算利息日期支付利息,发生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时,银行主动将应收利息转入借款企业贷款帐户计算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