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Regulations of Quarantine of Imported & Exported Animals and Plants198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全文共8章33条。规定受检范围,包括: ❶动物。家禽、家畜、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❷动物产品。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 ❸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❹植物产品。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原木、饲料等。 ❺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货物和运载工具,也应进行检疫。检疫对象指国家规定不准入境的病虫,应检病虫指对外签订的协议、协定、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检疫任务由国家在海陆空边境,国际河流口岸和省会所设立的动植物检疫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