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3月31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4次委员会议通过施行。共38条。主要内容是: ❶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包括,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间,以及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间有关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 ❷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其申请书应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诉人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的姓名,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的声明。 ❸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共同选定一人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也可以在征取双方同意后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 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 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如逾期不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声请依法执行。 ❻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的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成立和解、案件应当撤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 ☛ 00003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