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蚕业行政管理机构Chinese se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中国蚕业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 夏至周 这时期的蚕业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是负责生产供宫廷享用的丝织品。商代有“女蚕”督察蚕桑生产; 周代设有“百工”统管饲养、 织绸等生产, 如 “㡛氏” 管理练丝和练帛; “染人”管理丝帛染色。 秦汉至清鸦片战争以前 秦代中央由治粟内史掌管包括丝绸在内的财货,少府则将征得的财货供皇室耗用,郡县由啬夫征收赋税。西汉时蚕业行政管理机构由大司农丞负责对各州劝课农桑,丝织品的买卖和运输、输出和供皇室服用,都设有专职。大司农内平准官和均输官,负责调剂和销售丝绸。大鸿胪负责陆路对外贸易,工宫负责税收。为供皇室服用,分别在河南和山东设服宫,用民间技术工匠生产丝织品。又在少府内设东、西织室,使用徒奴生产丝织品。海上丝绸贸易则由少府内黄门的译官和译使负责。历代对此组织机构相袭采用略同。 清鸦片战争后至国民党统治时期 这时期中国不断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封建经济解体,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发展,蚕业行政管理机构与之相适应地不断有所改革。清末(1906~1910)与蚕业有关的机构,在农工商部下设农政司,负责蚕桑纺织和检查生丝等事宜。下设省级的农工商局管其事。在蚕业发达的省则成立蚕桑局或山蚕局,负责试验推广的为农事试验场。 辛亥革命(1911)后,中国国内战乱频繁。孙中山对中国蚕丝业虽然有具体设想,但并未付诸实现。全国无负责蚕丝产销的机构。当时为使出口生丝符合外商要求,1923年2月中、美合办万国生丝检验所,为中国生丝检验的开始。1924年中央农商部召开全国实业会议,会议中蚕丝业者提出7条保护蚕丝业的建议,由于政局不定无法实现。1929年10月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生丝检验处,接管万国生丝检验所,1933年6月又改为蚕业检验组,包括蚕种检验在内。 1929年,农矿部公布检查改良品种暂行办法。与之相联系的,在实业部内设立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1931年实业部公布蚕种制造取缔规则。1934年实业部附设整理江、 浙陈丝、 陈茧委员会, 江、浙陈丝推销委员会,科研机构则在中央农业实验所内设蚕桑系。同年1月全国经济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成立,作为对全国蚕桑丝茧各业的指导监督机构。同年2月在全国经济委员会内附设蚕丝统制委员会,处理有关科研、教育、制种、技术指导和烘茧缫丝等业务。各重点蚕业省区都有相应的组织机构。1946年后,中央管理蚕丝生产的有农林部和经济部。农林部下设2个机构管理蚕丝生产。❶中国蚕丝公司。1946年1月成立,设在上海,办理蚕丝业的实验、示范、推广指导、制种运销及业务上的辅导改进。 ❷蚕丝产销协导委员会。1947年5月成立。协同中国蚕丝公司及其它有关机构办理蚕种、制丝产销工作。省设蚕业改进管理委员会和蚕丝试验场,隶属于省建设(农林、农业)厅(局、院)、农业改进所(处)。县设蚕业改良(推广)区、重点蚕区设中心指导所、一般蚕区设指导所,各所根据需要配备蚕业指导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蚕业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 ❶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农业部设立工业原料生产司(局)后为经济作物局。1982年中央机构改革后为农牧渔业部农业局经济作物1处。各省农 (林) 业厅(局)设特产局或蚕业处、蚕果处、经济作物处、蚕桑站; 1981年以来,四川、江苏、广东、山东、黑龙江等省先后成立了农工贸一体的丝绸公司,在公司内设蚕茧生产部。地(市)县农业局或多种经营管理局设蚕业科(股)或蚕业站,区乡有蚕业指导员。 ❷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加强审定、推广桑、蚕新品种,1980年成立了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1983年增设桑树品种审定。桑、蚕品种审定合格者,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在全国蚕区推广。 ❸1982年以前,主要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各省(区)、县的供销社蚕茧科负责各期蚕茧的收烘。1982年成立中国丝绸公司后,主要由公司负责,部分省(区)仍由供销社代为收烘。 ❹缫丝和丝织由原纺织工业部管理,丝绸外销由原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办理,1982年以后,由中国丝绸公司负责管理。蚕业教育由教育部和农牧渔业部负责,科研机构有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各省(区)蚕桑(业)研究所隶属于省(区)农业科学院或农业厅。四川、浙江、江苏等重点产茧省设有蚕种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