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的依附农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的依附农民 中国的依附农民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出现,阶级关系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春秋时代见诸记载的“隐民”、“私属徒”、“定荫” 和 “族属”就是依附农民。他们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有条件获取一部分收获物归自己享用。虽然依附农民还受着超经济的剥削,但有权支配部分收获物,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到战国时期,依附于私人地主的农民称为 “私人”。“私人” 也就是佃农。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将收成的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这就是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的租佃关系。这种佃农的身份是不自由的,但佃农依附于豪强地主,一般不再承担封建国家的义务。因此许多 “公民” 为抗拒国家的租税徭役,便从 “公家” 逃到 “私门” 作依附农民。秦代的依附农民包括雇农和佃农,他们来源一是统一以前秦国的原有的依附农民,称为 “庶子” 或 “弟子”; 二是统一以前秦国以外六国的依附农民,他们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与地主阶级联系起来的贫苦农民,如项羽有 “宾客及子弟”,刘邦起事反秦时有 “沛中子弟” 参加。这些贫苦农民的依附程度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不同。以 “佣耕” 的方式受雇于地主的则是雇农,以租佃方式租种地主土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的则为佃农。不论是佃农或雇农,都对地主阶级有着程度不同的依附关系。他们不受封建国家的剥削,只受个别地主的剥削,但地主阶级的压榨远甚于国家。因为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还有法令的规定,而依附农民所受地主剥削是无任何限制的。他们是农民阶级中受压迫、剥削最重的阶层。东汉时期地主田庄经济壮大,封建依附关系发展,宗族、宾客、徒附成了主要依附农民。宗族是田庄主的贫困的宗族,宾客原是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地位较高的人。但到西汉晚期,除少数人仍为主人座上的清客或幕僚外,多数宾客从事生产劳动,受豪强地主的役使。宗族和宾客身份地位比徒附高,徒附主要是破产的农民,是田庄的主要生产者,是典型的农奴。还有一部分奴隶也上升为徒附。三国时,客的身份明显降低,客和奴隶联缀起来称为 “奴客”、“僮客”。魏吴都有赐客制度。西晋时,可以用客来换取奴隶,说明客的身分的低落。客对主人已是世代隶属,除非主人放遣或以钱财自赎,子子孙孙没有脱离主人的自由。部曲在西汉是军队的编制称号,东汉时代为军队的代名词,三国时用于豪门大族的私兵。随着部曲的私兵化,部曲和主人之间产生了人身隶属关系,身份上部曲成为主人的依附兵。直到唐代,仍规定: “奴婢、部曲,身系于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一部分奴隶解放,但往往不是解放为编户口,而是解放为依附民,没有离开主人,而成为部曲或客。他们的解放,只是半解放。为了逃避税役,编户齐民投入寺院作僧尼。僧尼在寺院从事生产劳动,向寺院交纳租课。其实际上是依附关系的宗教形式。门阀世族的依附和寺院的僧尼大众不在国家户籍中注籍,能逃脱国家的役调负担,这就形成了世族豪门以及寺院对官府的户口分割。依附民众多,是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之一。依附民虽能逃避国家的役调,但却免不了豪门大族和寺院的剥削。官府中也占有大量的依附民,屯田客、兵户、杂户、营户等都具有不同的依附性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依附关系突出和盛行的时期。以前有一定自由身份的人大量成为依附民。奴隶解放而为部曲客,也成为依附民。郡县领下的编户民,身份较依附民高,被称作良人。但朝廷可以把他们赐给达富贵人,使之随时变成依附民。他们的身份比秦汉的编户民,显然已经降低了。隋代的依附农民包括贵族官僚、豪强士族和荫户、附户、浮客等。他们的身份比农民低,比奴婢高。唐时,士族地主没落,大量依附农民,如部曲、杂户、官户解放,杂户、官户等社会地位也提高了,获得政府的授田。部曲、奴婢不受田。庶族地主力量壮大,和庶族地主相联系的生产关系是契约性的租佃关系。契约佃农的身份,较之 “注家籍” 的世袭佃农和部曲自由一些,依附关系较松弛,受的剥削也减轻了。北宋时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很强。地主鞭打佃客,役使他们的家属,佃户没有迁徙的自由,甚至连儿女的婚嫁和本人死后妻子改嫁也要受地主的干预。法律上,地主和佃客也是不平等的。四川地区许多豪民占有几百家 “旁户”,又称“地客”,有的甚至达几千家。旁户也是依附农民,他们 “相承数世”,受尽地主的鞭笞,“使之如隶”,“凡租庸敛,悉佃客承之”。这些世代受苦的旁户成为王小波、李顺起义的基本力量。元代的依附农民主要有佃农、屯田客、投下户、匠户、驱口。佃农是广大农民在沉重的赋役和高利贷的压榨下,不断失去土地,沦为地主土地上的依附农民。自耕农转化为佃农有多种途径,被迫投靠是最主要的一种,此外还有招募、赐予、强迫等。佃农地位低下,田主对于佃户随意凌辱,买卖奴役,以致干涉婚姻,打死佃客,时有发生。佃户实际上没有人身保障,同驱口差不多。这就说明,在元代表面的租佃关系,实际仍掩盖着初期封建农奴制的内容。元代的驱口实际是奴婢,主是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掳掠、拘掠、籍没、高利贷、赏赐、家生、买卖、断没。元王朝从皇帝到各级官僚、地主,各占有不等的驱口,主要使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军事、农业、手工业、商业等。驱口地位最低,依附性最强。经过元末农民战争的冲击,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大部分奴婢恢复了人身自由。明政府用宗法家尤制的少尤关系冲淡贱的隶属关系。某些地区也存在落后的奴隶制式的佃仆制。由于地主和佃农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在江浙等地出现 “永佃制”。清廷入京后,为了补充官僚贵族田庄的劳动人手,强迫当地汉人 “投充”,因而有大量汉人沦为满族贵旗和八旗官员的 “庄丁”,成为他们奴役和剥削的奴仆。这些庄丁不仅遭受着严酷的经济剥削,而且没有人身自由,甚至可以被主人任意买卖。同时清朝还严申逃人法,严禁庄丁逃亡。随着定额租制和货币地租的发展,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削弱了。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佃农与地主之间无主仆名分的情况。永佃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更加松弛。 ☚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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