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即司法行政工作实行根据工作需要,分部门管理的制度。审判、检察机关的各项行政工作由其内部设置的行政机构独立管理; 政府行政立法方面的法律事务由专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管理; 政府专设的司法行政机构则主要管理法律服务、劳改、劳教、法制宣传、法学教育、人民调解、司法行政外事和司法协助等项工作。这种司法行政制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 (1) 政府专门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不管辖某些在传统上专属于该机关管理的事务,如法院的设置、管辖范围的划分、干部调配、培训等; (2) 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具有全民性的工作纳入司法行政的管理范围之内,使其更趋系统化、制度化; (3) 司法行政机关既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既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又行使某些司法职能; (4)适应我国的国情,有利于公、检、法、司在执法过程中的互相配合与相互制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