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代理发行股票业务的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代理发行股票业务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24日发布。主要规定: ❶发行单位委托信托部代办理发行股票等业务,需先向信托部提交有关证件、章程及报告。信托部经审查发行单位发行的股票合法,建设的项目可行,经济效益显著,股息、红利来源可靠,同意承办代理发行股票等工作,即应由发行单位与信托部正式订立代理合同,详细订明代理的事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有关发行单位经济效益的好坏或股票股息、红利的高低等各项经济责任,概由发行单位负责。 ❷发行单位对外公开招股时,可将认购股权、收集股款、发行股票等具体事务,委托信托部代办。发行单位应在招股公告中正式指定代理信托部。凡由信托部代理发行的股票,其发放股息、红利等事项,发行单位可委托信托部代办。 ❸凡由信托部代理发行的股票,股票所有人可委托信托部代为出售,股票需求人也可委托信托部代为购入。股票买卖均以现货交易为限。信托部受托后,可通过公开挂牌或其他方式积极寻找客户。经信托部中间介绍,落实成交对象,并由股票买卖双方协商成交后,再由双方正式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股票所有人愿意出让股票,并已与股票承受人商妥转让条件,无论是委托信托部代理发行的股票,还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只要其成交的股票为信托部代理发行的股票,均可委托代理发行的信托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个人股的股票如需继承过户,也可由合法的继承人凭有关证明及股票和股东印鉴,到信托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❹凡信托部代理发行的集体股股票,如股票所有人急需款项临时周转,可持股票及预留股东印鉴前往信托部申请股票抵押贷款。抵押期满前股票的一切权利仍归原股东所有,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借款人不赎回股票,由信托部主动代为售出,以收回的款项抵还借款本息。股票所有人如有需要,可将股票及股东印鉴等委托信托部代为保管,并可委托信托部按期代收股息、红利。 ❺企业经过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时,也可比照上述代理发行股票的各条规定,委托信托部代理发行公司债券。有关公司债券定期收回的还本付息事务,亦可委托信托部代为办理。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债券印制和交易管理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00001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