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对媒人的规定
在中国素有“月老”、“红娘”美称的媒人究竟起于何时,已无法考证。但在周代,媒人就已成为缔结良缘的重要因素。《诗经·国风·齐·南山》写道:“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礼记·曲礼》言:“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可见“媒妁之言”在那时就相当普遍了。但在唐代以前,媒人的作用仅仅体现在习惯风俗中,尚未被法律所认可。唐代制律,纳媒入法。《唐律·户婚律》规定:“为婚立法,必有行媒。”又《唐律·名例律》规定:“嫁娶有媒,买卖有保。”显然,媒妁之言已不再是礼制上的要求,而成为婚姻关系设立的要件之一。既然媒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媒人犯了错误,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于是惩罚行媒不当的法律规范被写进唐以后的历代律文中。《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嫁娶违律……媒人各减首罪二等。”明、清律规定:“凡嫁娶违律……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即言,缔结违法婚姻,不仅要处罚当事人,而且对媒人也须治罪,但要比照主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