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中国和南斯拉夫领事条约
1982年2月4日在北京签订。共4章57条。主要内容是:领事馆经对方同意后,才得在对方境内设立。领事馆所在地、类别、领事区由缔约双方决定,如有变更,须经接受国同意;派遣国任命领事馆长应向接受国递交照会,载明领事馆长全名、官衔。在接受国确认以后,才可执行职务。领事馆长不能执行职务或出现空缺时,派遣国得指定一位领事官员或一位外交人员代理领事馆长,并事先把代理馆长全名通知接受国。代理领事馆长享受同领事馆长同样便利、特权和豁免;领事官员应为非永久居住在接受国境内的派遣国民。条约对领事的职务、活动方法和手段、领馆官员及其家属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法律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