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3月16日颁布实行。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有:有价证券的转让业务必须由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的交易部门办理。申请经营证券转让业务的单位仅限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进行转让。专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面向社会发行的收缴期限满一个月并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债券、面向社会发行的收缴期满半年并定期公布财务损益状况的企业股票、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其他有价证券。转让方式可分为: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代理发行股票业务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金融机构经营国库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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