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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

1987年1月15日公布,共12条。主要内容有:凡章程规定可转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的存款证,均可在批准经营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进行柜台交易的地点和单位,不受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单位和地点的限制。各种证券进行柜台交易一律以现货为限。柜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应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在本市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必须是不定期限收回;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要定期公布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专业银行未独立的信托投资机构只能经营证券的代理转让业务,交通银行和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除办理证券代理转让业务外,还可在规定的投资限额范围内经营证券的买卖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单位应向经营证券柜台交易的金融机构提供证券样张。证券持有人要求代理出售证券应填具“代理出售证券委托书”,并将证券交付经营柜台交易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受理后出具临时收据。证券需求人委托购入证券时,应填具“代理购入证券委托书”,并将购入证券所需的保证金存入受理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保证金后,出具临时收据。证券价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随行就市确定。公司股票通过柜台交易进行转让后,应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股息仍发给原股东,与办理成交的金融机构无涉。企业不得在金融机构买本企业的股票,禁止了解企业内幕情况的人从事该企业的股票买卖活动。禁止诈骗行为,否则依法惩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统一收取股票、债券个人委托买卖成交手续费的通知 ☛
000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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