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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中国货船和他国货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所规定的基本款目。本条款由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迄、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五部分组成。基本内容是:(1)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的货物遭到损失时,按保单所订明的承保险别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的货物运输途中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焚毁、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遭到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措施而支付的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在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卸装货物、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条款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该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的损失; 被保险的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费用。但对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3)责任起迄:负“仓至仓”责任,被保险货物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存储处时生效,包括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货到达保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在承运人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之内变更或终止航程,使被保险货物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被保险人必须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应继续有效。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离海轮,继续运往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均以60天为限。
(4)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尽义务,如未履行以下规定的义务,对有关损失有权拒赔;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港(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任何损失,以保单所载明的理赔代理人检定,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索取货损货差证明为据,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对承保责任内危险货物,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止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被保险人如发现航程变更、保单所载明货物、船名、航程有错误或遗漏,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出下列单据: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差货损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涉及第三者责任,必须提出向责任方追偿的函电及证单; 在获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要及时通知保险人。
(5)索赔期限: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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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该条款系1981年1月1日修订本。其主要内容有: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迄、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责任范围条款中分为三个基本险别:平安险(FPA)、水渍险(WPA)和一切险(AR),还有两种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哪些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迄,是指在不同运输方式中,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终止。这里所说的“何时开始”与“何时终止”,不是日历时间的概念,而是指在“什么状况”下或在“什么条件”下的意思。例如,在海运方式下,基本险的责任起迄是指: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这称为负“仓至仓”(W/W)责任。其它运输方式(如陆运、空运等)下的保险责任起迄与此基本一致。惟海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迄与此不同,它不负“仓至仓”责任,其所负责任是: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海轮或驳船为止。被保险人的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以致影响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赔。索赔期限,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飞机、火车)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一年内;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从其编制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因收货人疏忽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向有关方面追索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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