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28年著作权法1928年由国民党政府颁布。分总则、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等5章,共40条(附实施细则15条)。其内容与《大清著作权律》基本相同,只是更多地限制言论出版自由。例如,该法第22条规定:“内政部于著作物呈请注册时,发现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绝注册: 一、显违党义者; 二、其他法律规定禁止发行者。”此外,在其施行细则中,对外国人的著作权的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外国人有专供中国人应用之著作物时,得依本法呈请注册。前该项外国人,以其本国承认中国人民得在该国享有著作权为限。” |